1896年出生于浙江永嘉县城的梅思平,右前额上有着一个伟大的肉瘤。他从浙江温州省立第十中学毕业后,以优异的成就考入了北京大学政治系。在校时代,还加入了五四运动,并带头火烧赵家楼,也曾是一名热血青年。
大学毕业后先后任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辑,国立中央大学、国立中央政治学校教授,江宁实验县县长,江宁区行政督察专员等职,1937年任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内政委员、军事委员会第2部专员。抗日战争周全发作以后,在第一次庐山谈话会时代,对马君武先生提出的“焦土抗战”不以为然,示意“那时余之感想,以为战争谈何容易,胜则万幸,败则今后万劫不回”,对坚持抗战充满了消极情绪。
从庐山下来回到南京以后,便加入了周佛海、高宗武、陶希圣等组建的“低调俱乐部”,对主张抗战的论调充满挖苦,鼎力宣扬民族失败主义。
1938年派往香港任国际研究所委员时代,多次与日本人隐秘接触,商谈所谓的中日和平条件。11月又受汪精卫的委托,潜入上海,与日军代表影佐祯昭进行了重光堂密谈,商讨汪精卫投敌的详细事宜。
汪精卫公然投敌以后,梅思平因牵线有功,先后被任命为汪伪政权的“组织部长”、“实业部长”、“内务部长”等职。
抗战胜利以后,1945年9月26日早晨,还在睡梦中的梅思平便被军统特工在家中逮捕,随后关进了宁海路26号暂且看守所。
1946年5月3日,江苏高等法院在第一法庭公然审理梅思平,他也成为了汪伪政权中在南京受审的第一个汉奸。
审理梅思平由那时江苏高等法院院长赵琛亲自担任审判长,陪审推事为葛之覃、郑礼锷,检察官由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李师元担任,赢梅思平并没自己约请状师,由法院指定南京地方法院推事刘贤才为其辩护人,可见对于梅思平一案的审理极为重视。
庭审当天上午7时30分,梅思平由3名宪兵和5名警员从宁海路看守所提出,用汽车押往法院候审,9时正法庭审理正式最先。
当天梅思平穿一件黄色夹袍,青灰色袄裤,黄皮鞋,手拿辩护书,脸色故作镇静,对介入庭审的围观群众显示得极为不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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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凭据法庭调查提出了梅思平四点罪状:1、被告推动所谓的“和平运动”,图谋反抗本国;2、伪国府《还都宣言》中关于不认可重庆中央政府一节,更属图谋推翻政府,祛除本国气力;3、供应日本军粮先后达153000余石,难谓伪中宣部刊物所载数字不足采为证据。4、滥发伪钞系由伪中央政治委员会决议,而被告该时适为委员之一。
面临法庭审理,梅思平尽力狡辩,各样狡辩,拒不认罪。
5月9日上午10时,江苏高等法院第一法庭再次开庭对梅思平一案进行了宣判。凭据“民国三十五年度特字第一号首都高等法院刑事讯断书”,讯断梅思平配合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所有财富除酌留家族所需生活费外没收。”整过宣判仅连续了13分钟,全程梅思平脸色苍白,浑身发抖。
梅思平为了能够免于一死,不断地提出抗告,称自己在任伪职时代,曾做过有利于抗战及有利于人民的事情,如缩小敌人吸收物资之区域,削减敌人统制物资之品种,且勉力恢复本国工业等。
但最高法院认定“声请人迭经认可为始终加入所谓和平运动之分子,核其行为,即通谋敌国,图谋推翻决议抗战国策之国民政府,于敌人卵翼下组织伪政府,使中华民族永沦于万劫不复之职位……声请人所称有利抗战之辩解,已不攻自破。纵其任伪职时代一二设施或亦有裨于人民,如声请人自诩为利民之事实,究其极端使人民苟安偷活,长为亡国奴,权衡轻重,小惠实不足蔽其大辜。况声请人虽曾标榜中日经济提携,着实一任敌人侵略,观其亲自介入议决之伪中央政治集会所通过之关于中国与日本国间基本关系条约,至举国防止需要之埋藏资源,拱手让敌。原讯断对此未加论述,虽微欠周详,但既不足为量刑上参考,于原讯断无所影响。”各样狡辩的梅思平最终注定难逃一死。
1946年9月14日上午9时,梅思平看到两名法警出现在牢房门口,便知死期已至。穿上一件白色丝绸大褂,脚穿缎鞋,手拿一卷遗书被法警押往了刑场。
临刑之前,梅思平将自己写的四封遗书脱节法官转交,一封是写给蒋介石的,一封是写给那时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及次长洪陆东、谢瀛洲等人,一封写给自己的兄弟梅仲协、梅祖荫,一封写给自己的妻子王绶卿。
步入刑场后,梅思平面临宪兵希望行刑的时刻能够清洁一点,给自己一个愉快,并要求法官转告家族,将自己的遗体不要埋葬在南京。
随后行刑的宪兵对着梅思平后脑就是一枪,子弹从他右鼻射出,立即倒地毙命。